福建2019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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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2019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提供坚实人才支持,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9〕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等6所公安院校。福建警察学院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条件

  已报名参加福建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1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限户籍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考生报考。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实行面向我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源定向招生,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按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编制,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户籍,且在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报名并参加高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1、附件2。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6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除按《201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须经公安机关考察合格。对于报考6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为主负责,具体由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协调落实,并统一使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招生考察表》)。《招生考察表》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索取(从公安内网厅政治部网页“表格下载”栏下载),也可自行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gat.fujian.gov.cn)下载打印。

  3.从事公安工作适应性。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表》,见附件4),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4.身体条件。报考6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须参加现场体检、审核合格(《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表》见附件5)。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其中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色觉:无色盲、色弱。面部无明显疤痕,无罗圈腿,无驼背,无各种残疾。(2)体能测评成绩合格(《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表》见附件6)。

  4.成绩条件。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符合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组织报考

  1.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应予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应在本科提前批中填报公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志愿,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

  3.对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招生人员和考察单位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并接受公安机关的考察。参加面试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招生考察表》和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4张,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志愿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1.面试对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面试考生名单。省教育考试院于7月1日上午向省公安厅提供参加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名单,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www.eeafj.cn)公布。

  2.面试时间、地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面试时间:7月2日-4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福建警察学院面试时间:7月2日-4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7月2日安排福州、厦门、莆田、平潭综合实验区考生面试,7月3日安排三明、南平、龙岩考生面试,7月4日安排漳州、泉州、宁德考生面试。面试地点:均在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以上面试时间、地点除因特殊情况调整外,不再另行通知。

  3.面试程序和方法

  招生面试工作按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顺序进行。每位考生只能安排一次面试,不重复面试。具体方法如下: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依照上述从事公安工作适应性、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以及健康状况、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检查测评,并当场公布结果。面试或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安排参加下一环节检查测评。考生对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场向投诉组提出,由投诉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当场未提出的,事后不得再提出复议申请。

  4.考察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在认真如实填写《招生考察表》中的“考生基本信息”“考生经历”“家庭成员信息”“主要社会关系信息”栏目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考察。公安机关派出所应遴选忠诚可靠、公道正派、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民警察,本着服务考生原则,通过网上核查、档案审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认真、及时、全面开展考察工作,研究提出考察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招生考察表》密封交给考生,由考生自行送往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应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并经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将《招生考察表》交给考生带到面试点;省级公安机关对考察情况进行分析,综合作出考察结论,确保录取考生的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招生考察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请其协助、配合做好考生考察工作。异地参加高考并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意愿的考生应适当提前开始办理考察手续。

  5.面试费用

  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须按原省物价部门规定交纳面试费100元。考生参加面试的路费和食宿等费用自理。

  6.面试工作由省公安厅和公安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报考公安院校经面试合格的全部考生名单应及时(7月6日上午12时前)一次性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录取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除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梯度志愿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投档),院校审档后择优录取。

  3.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报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和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在报考6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且经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并符合条件的考生中,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4.投档未被录取的考生,由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5.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公安厅提供各公安院校录取公安类专业考生名单。

  三、招生纪律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并取消今后从事招生工作的资格。

  (二)凡违反本办法录取的考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和就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1.2019年公安部属院校在福建省招生计划表

  2.2019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计划表

  3.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

  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表

  5.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表

  6.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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