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2020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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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2020招生章程

           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院校全称

上海电力大学

二、就读校址

杨浦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临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1851号。录取新生就读校区为临港校区。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电力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电力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电力大学纪委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为日语或英语,其他专业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不限。除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考试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报。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和省级高招办的投档模式及相关政策来确定。

2. 我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各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即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

3.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已计入投档成绩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文科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遵照省级招办的同分考生排序规则执行。

5.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并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含中外合作专业)且身体条件符合学校招生要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依次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报专业录取已满的情况下予以退档。

6.对于省级招办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特殊政策和要求,我校遵照省级招办政策和要求执行。

7. 在上海市秋季高考招生录取中,上海考生的专业调剂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学校将综合考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参考材料。

8. 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学校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通过征集志愿后投档,投档人数按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缺额数;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在江苏省,报考我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BB及以上。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2. 中外合作专业(中英合作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及一大批电力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各级各类资助。

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 021-61655040/021-35303882(暑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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