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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高考加分政策调整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湖南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调整湖南高考加分政策。
湖南省进一步调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推进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进一步调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和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情况,按照统筹推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原则,进一步推进高考加分改革,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和实施范围,确保加分政策稳步实施,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精准确定少数民族加分条件和实施范围。自2023年高考起,对考生申请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三统一”),即具有我省同一县(市、区)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且连续3年实际就读的考生,方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加分,不符合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统一”要求的考生,不享受该加分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有关全国性加分项目。
1.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自2023年高考起,该加分项目分值由加20分调减为加15分,2025年高考起调减为加10分。
2.自2023年高考起,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调整为地方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由加20分调减为加10分,适用范围调整为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
3.自2023年高考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由加10分调减为加5分,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
(三)逐步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分值直至取消加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减少下列地方性加分项目分值直至取消加分。
1.自2023年高考起,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加10分调减为加5分,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2.自2023年高考起,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以及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由加5分调减为加3分,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3.自2023年高考起,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加5分调减为加3分,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4.自2025年高考起,取消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四)保留以下全国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
1.烈士子女加20分。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五)进一步完善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政策及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将优惠政策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引导相关考生合理选择适合本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招生渠道。
三、组织实施
(一)严格执行优惠政策使用范围。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全国性高考加分可面向所有来湘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地方性高考加分仅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全国性加分资格条件的考生,取最高的一项分值;同时具备全国性和我省地方性加分资格条件的考生,投档省属高校使用全国性加分与地方性加分的最高一项,投档非省属其他高校使用全国性加分。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所有高考加分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二)进一步严格加分资格审核。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加分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省委统战部(省政府侨办)、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退役军人厅等部门要制定完善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相关操作细则,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组织审核相关类别加分资格条件。省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审核台湾省籍加分考生的资格;省政府侨办负责组织审核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加分考生的资格;省民宗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组织审核少数民族加分考生的资格;省退役军人厅负责审核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加分考生的资格;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组织审核台湾户籍加分考生的资格。
(三)进一步加大加分信息公开公示力度。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三级网上公示机制,省教育考试院、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高中学校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对加分信息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高中学校、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高中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四)进一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及各有关高中学校要畅通举报投诉通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积极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要严格落实加分资格审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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