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在海内已具有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研究、进修连续一年以上者,联系好海内工作单位,可申请办理就业和落户手续。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者,在户口所在地联系好工作单位,可申请办理就业手续。申请在京落户须有硕士以上学位(含),并在回国后两年内办理(回国时间以学业结束或《留学回国职员证实》为准)。
1.在海内从未办理过分配就业手续的学生,出国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职员;
2.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等各类留学回国职员。
留意事项:
1.已联系好工作单位,且接收单位已经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央办妥“单位立户”手续,需要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的留学职员,请带好相关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央回国处319房间办理手续;在京接收单位首次接收容学生须持相关材料前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央323房间立户。
2.该项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也可以邮寄办理。邮寄办理仅限于京外就职的留学回国职员。
3.《海内单位接收函》和《档案保管证实》可以从申请材料栏目中下载也可以按照格局内容填写出具。 必需在线填写,并提交。
留学职员办理就业报到、落户手续须提供材料
1.海内及国外大专(含)以上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央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海内博士在国外进修、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央(电话:010-82379480)出具的海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原件和复印件(接受单位为公立大专院校及国家级科研院所的除外),以及国外单位的进修或学习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职员证实》复印件。
4.海内单位接收函原件。除公立大专院校、国家级科研院所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之外的在京企事业单位,应事先办理“单位立户”手续,并提供与聘用职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假如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必需等试用期结束后才能办理派遣落户北京。(其它各省市的单位均不用办理单位立户手续,也不用提供劳动合同)。
如是在京注册外商独资企业,只能由以下六家外事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央、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央。
5.本人护照原件及首页和首次出国留学签证页复印件。
6. 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持家庭户口本者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首页(省级公安机关盖章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持集体户口卡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实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不能作为户籍证实使用);户口已经注销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实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央者,提供户口保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是正式北京户口者,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实原件。假如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分盖章的辞职或离职证实。如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央者,提供存档合同或存档卡(须加盖“档案已到”章)复印件即可。
8.在线申请
在线申请后,系统提示保留基本信息成功后,继承填写学习、工作经历后,封闭窗口即完成网上申请。
在线申请完成后,在京留学职员本人或者委托人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中央回国处319房间审核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外埠留学职员可以邮寄办理。
注:就业报得手续我处只办理一次,办完后留学职员就具备了干部身份,假如有工作单位变换,请留学职员自行按海内调动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