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法规》2022复习考点3

各位2022年执业药师备考生注意!小编特为大家整理出了药品批发企业的禁止类行为和网络药品经营管理两个高频考点内容,赶紧来看看这篇文章吧!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整理的文章,本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22执业药师《法规》高频考点

  药品批发企业的禁止类行为

  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不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不得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后,再次委托销售;不得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不得向无合法购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尤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不得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不得委托不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不得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致使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不得在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时购销药品;不得有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不得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不得违反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及进行温湿度监测;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登记事项;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 药品;不得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

  网络药品经营管理

  (1)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主体

  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应当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

  (2)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类型

  B-to-B: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生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与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之间

  B-to-C: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给消费者。

  O-to-O:药品零售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模式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模式: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系统,为在药品网络交易活动中的购销双方提供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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