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证明(集锦6篇)

2023-05-09 09:17:26 会计工作证明

会计工作证明【篇1】

  财政局:

  兹证明(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自x年xx月起至今,在我单位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现由于工作需要,特将会计证从财政局转到财政局,现请有关财政部门给予办理该同志的会计证的调转及迁入注册手续。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日期:x年xx月xx日

会计工作证明【篇2】

  我单位为__________(填写资质范围和资质级别,可填写多项)资质,兹证明__________同志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在我单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会计工作证明【篇3】

  财政局:同志自20年月日起在单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单位类型),从事会计工作,专职()或兼职()岗位。

  特此证明。

  工作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二○一年月日

  说明:

  1、工作单位的须同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审核人签

  署“与原件相符”意见并签字盖公章);

  2、单位类型填写编号:(1)行政单位;(2)事业单位;(31)上市公

  司—国有控股;(32)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41)非上市公司(企业)

  --国有公司(企业);(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5)

  农村经济组织;(6)民间非营利组织;(99)其他组织。

  3、申请人请选择在“专职()或兼职()” 括号内打√;

  4、岗位填写编号:(0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02)

  出纳岗位;(03)稽核岗位;(04)资本岗位、基金核算岗位;(0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0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岗位;(0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08)总账岗位;(09)财务

  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工作证明【篇4】

  现有______同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为:______)于20___年___月起正式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自20___年___月起在我单位_________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章):______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会计工作证明【篇5】

  会计单位工作证明

  现有_________同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正式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在我单位_________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单位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会计工作证明【篇6】

  最简单,就是你找个单位帮你出一份证明便可以,其实关键是你大专或以上学历毕业的时间,例如你xx本科毕业,今年你就可以报考了,关键是你要找一个单位帮你出证明,其实只要你参加培训班,培训班的人会帮你出证明的,因为培训费里包报名证明的!如果你不培训,就要叫你单位的财务室帮你出证明,证明你工作4年以上!###首先要获得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并有单位的聘书,并在财政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并得到财政部门的认可。

  这样才能证明你确实从事了会计工作。

  (1)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

  (2)根据财政部2000年11月21日《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首先要获得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并有单位的聘书,并在财政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并得到财政部门的认可。

  这样才能证明你确实从事了会计工作。

  (1)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

  (2)根据财政部2000年11月21日《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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