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年审工作总结8篇

2023-06-07 17:28:14 资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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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1

  集团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咨询项目总结 金方策集团 按: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通过国内外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要求的咨询顾问机构作为 其项目合作伙伴。金方策集团在与众多同行的竞逐中以优异的表现胜出,成为北方工业公司 该项目的最终合作伙伴。

  金方策顾问组于 xx 年 9 月进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开始启动和实施此项目,并于 xx 年 9 月成功结束此项目。

  本文是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项目组在项目结束之后所做的工作总结,我们认为这份总 结真实客观的反应了金方策集团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务本求实的工作作风。

  现将本文公布, 以飨读者。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概况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是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准正式成立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的成员公司, 主要从事防务产品、国际工程承包、光电、化工、运动器材、车辆、物流等业务。公司年均 营业额 200 亿元,北方工业(NORINCO)已成为国际知名品牌。

  2、项目背景

  北方公司对任职资格管理项目十分重视,把它作为公司 xx 年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号工 程,并在 xx 年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公司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地指出建立、健全任职资 格管理同步完善员工发展的职业发展通道 、 ,北方公司已经将任职资格管理和员工职业队 伍建设列入了公司百年树人的大计。

  北方公司的任职资格管理项目共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作为试点阶段,自 xx 年 8 月至 xx 年 1 月;第二期作为全面实施阶段,自 xx 年 3 月启动至 xx 年 8 月结束,先后完成 了 11 类职位的任职资格标准开发、 任职资格配套制度体系设计以及任职资格管理软件的实施 工作。通过上述两期项目的实施,全面完成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 项目的前期调研

  任职资格标准的开发是一项实证研究,为了确保标准开发的科学性并切合北方公司的实 际,在标准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内源分析和外源分析,项目组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广 泛、深入的调研

  1.总结了咨询行业的最佳实践。在项目启动之前,专家顾问组充分研究、总结了国内外任 职资格管理的几种模式的经验,确定了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项目的开发模式。

  2.与外部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项目启动后,北方公司邀请了外部专家和金方策顾问组进 行了专题研讨,对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项目所采用的方法论和模型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和研讨。

  3.借鉴金方策任职资格标准数据库和其他项目经验。在标准开发过程中,项目组查阅了金 方策任职资格标准数据库,借鉴了金方策在其他咨询项目中的开发经验。

  4.人员访谈、问卷调查。项目组采取了关键行为事件访谈(BEI)和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 研,积累了大量的调研资料。

  5.对调研资料进行编码分析和提炼。在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对调研资料中的行 为(代码 B) 、知识(代码 K) 、技能(S) 、价值观、信念、动机和特质(V)进行了编码 分析、归纳和提炼。

  6.内部研讨。项目组分别采用了与公司各职类人员进行研讨、项目组内部研讨等方式,在 前期综合访谈、编码分析、归纳演绎分析的基础之上,又采取了头脑风暴、小组研讨、 专家经验等调研方法,对任职资格标准的分级思路进行了修改、优化和调整。

  7.与公司领导座谈。项目组与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座谈,分别就北方公司人员的特点、 优势和不足,以及公司从培养干部的角度、从企业文化等前瞻性的要求进行了深入地探 讨,把握公司领导对各类人员未来的定位。

  8.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组还大量查阅了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公司 xx 年总经理 工作报告和十一五发展战略,以及对公司企业文化的解读,从而对分级思路和任职 资格标准的开发做进一步深化设计和优化。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2

  1、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

  2、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

  3、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

  1、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

  2、积极主动的通过多方途径,如政府网站、上级主管单位、兄弟单位了解最新的资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为年检、升级、核查、注册做准备工作。

  三、准确理解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合格。

  1、对收集的资质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2、在充分理解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编制年检、延期等申请资料,在准备申请资料需要的内容时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如业绩、人员证件、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检、延期、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设计内容较多,如年度审计报告、工程业绩等需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项资料。故负责人必须提前准备,分清主次和前后顺序,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将所需内容的要求、时间进行告知,并对结果进行跟进。

  四、各项申请资料在上报主管单位之前必须留存一份备案,如因修改而出现多份留存,则将不合格资料进行销毁,留存合格资料。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资质主管单位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如涉及到财务相关内容必须与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力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同时确保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 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 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 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 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4

  等级: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 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 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二、备注: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 期由四年调整为三年,同时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

  特一级资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 亿元;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 级企业资质(以下称一级资质),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 3 年;申报企业 或其关联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特一级资质从 xx 年开 始每两年评定一次,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一级资质企业获得特一级资质后,其拥有的一级资 质仍然有效,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参与一级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和到期换证等工作。

  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500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资质;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220 人,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30 名,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0 名; 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5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 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5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20 个, 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10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 应用。

  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00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资质;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18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4 名;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4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 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4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10 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5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 得到了应用。

  三级资质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00 万元。

  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50 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6 名,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 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3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且 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3 年, 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经 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3 个, 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 应用。

  四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3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2 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 少于 2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 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2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5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6

  月如梭,不知不觉间,xx 年即将翻过,真是时不我待!由于领导的信任,我有 幸在三月中旬调入企划部来,自从进入企划管理部以来,在部门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努力做到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定的思想信念和饱满的工作热情,较好地完成了自 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作如下总结

  一、资质管理方面工作情况 由于我以前从事出纳工作, 这是第一次接触资质管理、 合同管理的工作, 这其中有个角色的转变, 虽然出纳工作使我熟悉了我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细则等,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 础,但由于资质管理工作以及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性质不同,使我在工作中有些被动接受、 缺乏创新的工作作风,但在朱科长的关心和帮助下,使我很快就转变了思想,进入了工作角色。

  四月份完成了湖北省第九届守合同重信用材料整理及申报工作,完成了院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及年检工作。

  并对全院各类资质进行了一次清理, 按资质证 件的使用范畴及用途重新分类,制作成相应的电子明细表,便于借阅人员查看,对日常资质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借用进行了登记、维护管理工作。

  五月份协助深圳分院、黄冈分院、珠海分院在当地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完成了当月的合 同管理统计工作;协助院办等部门,收集整理 xx 年院施工的重庆万州草街子地质灾害防治施 工项目原始资料;以及各分支机构投标使用资质借用归还登记管理工作。

  六月份完成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单位 牌匾、证书申领工作。协助各分支机构项目 投标工作,做出谋划策之功效,如:南宁分院参加南宁艺术馆工程勘察项目投标,荆州分院武荆 高速公路连接线粉喷桩检测项目投标等工作。

  按市建委工程勘察设计处和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要 求,将我院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武汉勘察设计》网站,建武汉勘察设计网络数据库。完成 1-6 月份半年度合同统计工作,以及生产经营统计汇总工作。

  七月份协助 xxx 科长顺利完成了地质勘察资质(固体矿产勘察、水工环、液体矿产勘察)三个甲 级资申报工作,这也是我第一次参与资质维护管理工作,实现中学到了很多的知识,丰富了我的 工作经验,此项工作已圆满完成并已为我院取得了三个甲级资质。完成了我院《武汉市工程勘察 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工作,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好的结果,我院被评为武汉市 28 家工程勘察 设计诚信单位之一。

  八至九月份协助并完成了测绘资质年检工作,新的测绘资质也已领取,并对我院地灾类(勘察、 施工、评估、设计)资质复审材料进行整理工作。

  十至十二月份完成了报送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危险性评估四个甲级资 质复审材料申报工作, 此项工作已由国土资源部审批过两项地灾施工和地灾评估甲级资质, 还将 等待另两项资质审批。完成了报送局企业指导处《单位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情况信息表》资 料。完成了上报湖北省建筑行业十强申报工作。

  二、合同管理以及分支机构服务方面工作情况 在合同管理方面对当年所签订的合同 xxx 多份合同进行了编号、 盖章登记, 合同项目顾客评审表 进行分类, 并在 oa 系统上对所签订合同进行了电子数据管理, 并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 08 年每 月生产经营统计汇总工作。

  对于各单位情况不同对合同管理也采取了不同方式催收归档工作, 使 其我院合同归档率占 xxx%以上,有效防止了因合同原因而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对于分支机构服务方面也是任劳任怨只有各分支机构有快件过来, 都会想尽办法为其办理, 并在 最短时间内给他们寄邮回去,以不耽误对方工作为目的,从不因个人问题而延误工作。 完成了 08 年度省、市勘察协会会费上缴工作。

  三、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与体会 1、由于我以前从事出纳工作,这是第一次接触资质管理、合同管理的工作,这其中有个角色的 转变, 虽然出纳工作使我熟悉了我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细则等,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 的基础, 但由于资质管理工作以及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性质不同, 使我在工作中有些被动接 受、缺乏创新的工作作风。

  2、还需加强了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作为企划经营部,平日多与各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协调服务 管理工作。为了我院目标,各部门紧密协作,减少内耗,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利用集体的力量提 高了我院整体作战能力。

  3、从自身做起做好本部门安全保密工作。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更为 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总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指导下,使我 xx 年工作得到了好的提升,本人也从中学到了许多 管理知识及经验, 我将继续努力加强各方面专业知识学习, 以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面对日常的工 作,为我局建设做出自己的力量。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7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公司拟从长治职业技术学院招聘15名煤制大专毕业生。虽然这样的活动并不新鲜,但因为此前只是参与过一次,而并没有真正组织过类似的活动,所以需要把各种细节问题要尽量考虑周全,至少不能给学院的老师、学生留下组织工作乱七八糟的印象。为方便今后开展类似的工作时有所借鉴,现对本次工作总结如下:

  一、先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成立机构,明确主要组织人;确定时间和地点;确定招聘考核内容(面试和笔试);确定答复时间和通知方式;

  二、制定出工作流程

  最好的流程是:工作人员或应聘人员不需要反复询问就知道全部的工作内容,第一项考核内容结束后就知道下一个内容是什么,该到什么地方去落实什么新的内容。本次流程是:

  (一)大流程:(应聘人员及相关人员到齐后)开会----(会议结束)进入面试程序----(面试结束)就餐----(就餐结束)招聘组人员交流意见,由矿有关人员带领应聘者参观----向应聘学生单位负责人交流整体面试印象----向矿长汇报招聘工作情况----向学校和学生通报最后结果或意见。

  (二)小流程:

  1、会议:

  ①先解释企业基本情况

  ②说明本次招聘的目的

  ③说明(招聘)面试的程序及注意事项④其他内容

  (注意:会议只是招聘工作的一项插曲内容,所以应对总时

  时间和每个讲话者的时间给予限定。)

  2、面试:

  ①先登记个人信息

  ②根据“个人信息登记处”的安排,到相关面试点参加面试

  ③全部面试点(或按规定需要通过的面试点)面试结束,到笔试点进行笔试④结束

  (注意:本次我们是把面试点设置为三个统一内容的面试点,如果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让每个面试点考核不同的内容。)

  三、落实好具体细节

  1、在方案制定上一定要严谨,因为方案是否周密直接影响着整个活动质量;

  2、选择好活动场所,定死时间,公司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到场,需要讲话时要尽量精练等,因为我们在选择学生的同时,我们所展示的这一切也是学生衡量企业实力和管理的最直接的依据;

  3、整个活动或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要作到善始善终:

  比如:

  ①要在学生到矿的第一个集合点公示整个活动的相关场所位置示意图、面试程序等信息;

  ②个人信息登记结束后要告诉学生下一个环节是什么。

  ③招聘活动正式开始前,有关人员应召开协调会议,统一意见,落实分工,强调注意事项等。

  ④文本准备:活动开始前,招聘办公室人员应积极准备好全部文本资料,活动结束,应积极主动将本次活动的全部资料收集并进行整理,然后为每个学生建立起基础档案。

  ⑤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并报矿长批准后,将结果尽快通知学校和本人。)

  4、其他:方便的时候准备好条幅,落实照相人员。(至少可以为公司宣传活动收集起一些素材。)

  四、不足和今后应注意的方面

  1、收集规范的招聘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以逐步规范;

  2、收集并了解相关的提问内容及通过这样的提问想要掌握的信息,以提高招聘人员的业务素养;

  3、从场地布置上要逐步规范;

  4、组织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制定出完善的对被录用学生的指导和考核方案;

  5、以平常的心态,全面衡量被招聘对象。

  6、如果有招聘意想,应积极主动与院校联系。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8

  护(每月工作总结及次月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1.公司各项资质维护。

  (按建设部规范要求,做好资质的年检维护工 作) 2.公司技术人员证件管理造册建档。

  ( 1.建立人员及其证件明细台账 2.注册技术人员相关的注册,续教育,续注册,变更等维护工作。

  ) 3.公司各项资质要求的人员配置维护,及时上报专业人员需求,协助 人力资源招聘技术人员。

  4.公司每年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工作(每年 3-6 月) 5.按建设厅, 市建委要求计划并组织每年的安全员, 造价员, 监理员, 见证取样,人防监理人员的培训及续教育工作。

  6.对技术人员能力提升,职称评定工作的上报及跟踪。

  7.建立相关各部门的关系及维护。

  (市建委,建设厅,各协会) 8.安全(人员合同,证件,人员资料,用电,网络,值班,加班,公 司资料保密,信息保密) 。

  9.公司人员证件的使用,借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同意。

  10.提供其他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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