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维保合同系列

  在经济实现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在越来越多的场景中出现。怎样书写合同与内容?接下来栏目小编为大家介绍有关“太阳能维保合同”的一些内容,愿您在这里找到自己喜欢的书籍和作者掌握自己的阅读节奏!

太阳能维保合同 篇1

  甲方:一片天太阳能乙方: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为大力发展“一片天”太阳能(以下简称本产品)市场,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甲方授权乙方为本产品代理经销商,并达成如下各项合同条款共同执行。

  一、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1、乙方首次进货台(元)后,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县(市)地区独家经销本产品,保证不在乙方所在地区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销售本产品。

  2、甲方确保“一片天”太阳能原配一体机产品(水箱、真空管、支架、仪表均为“一片天”牌),甲方确保乙方本地区独家代理权,乙方在向甲方申请后也可在附近乡镇发展“一片天”牌太阳能经销商。

  3、甲方确保本产品的质量,并实行整机(水箱、真空管、支架)五年有效保修,真空管保用保换十五年。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真空管破损凭“十”金属环免费更换,并且甲方对乙方实行本产品的终身维护。

  4、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本产品的营销指导与销售相关的技术支持及培训、宣传资料和省级电视广告支持。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免交加盟费,甲方负责给予乙方的店面形象设计、喷绘写真、招牌喷绘、展板广告、字贴、荣誉证书、宣传资料等。

  2、乙方应在本地区发展其他经销商和乡镇级经销商,甲方可免费给乡镇经销商提供荣誉证书、宣传资料等,每年不定期的免费给予乙方比例的促销礼品。

  3、乙方所请的安装工要进行专业培训,负担安装工的安全责任,如因安装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要完成全年任务量台,如一年内完成100台返利给乙方5%或三年内完成300台返利奖给乙方商务面包车一部。

  三、其它规定事项

  1、甲方根据的工程单,最少一次是50台或1吨水量以上,甲方应在乙方代理价基础上再优惠,其优惠价是多少可另行商定,如客户须开增值税发票,可由厂方开出。

  2、乙方所请的安装工,可免费到厂方培训,其培训费及来去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货款后3天内发货到乙方,其运费乙方负责。

  4、甲方应尽心尽力支持乙方开展本产品经销工作,乙方首次提货10台以上,甲方给予彩虹门乙方使用1-7天,乙方首次提货20台以上,甲方给予乙方开业庆典腰鼓队赞助款500元

  5、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签定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在首次付款提货和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月日

太阳能维保合同 篇2

  太阳能路灯维修合同

  甲方:乙方:潢川利民科技

  今有甲方所辖片区内路灯维修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施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维修片区内损坏路灯及长明灯。

  (二)质量标准:恢复正常照明。

  (三)结算方式:根据实际人工数(120元/人)及材料费结算。

  (四)付款方式:乙方按照合同如期完工后,甲方付清。

  (五)工期要求:开工、竣工时间:自20xx年7月21日至20xx年7月25日。无特殊情况逾期完工,乙方应进行相应经济赔偿。

  (六)安全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若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损失及责任(包括对行人及其它非施工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七)工程保修:所用材料质保期一年,期间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维修。

  (八)其他:(1)如有损坏小区设施的,乙方应及时维修解决。否则甲方将按照维修费、损失费的两倍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2)乙方本着‘先安全,后施工’的原则组织施工。对于安全防护及安全设施不到位的,乙方必须立即整改。(3)施工中甲方负责协调外部关系。

  (九)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办事处财税所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潢川利民科技

  负责人:负责人:

  XXXX年XX月XX日

  其实合同这东西就是一张白纸。好的厂家不用签合同,也能质保贯彻到底。不好的厂家,你签合同了,又能有什么用?有问题了,厂家一拖二推的,你也是没有办法。有问题的厂家和好的厂家我都遇到过,个人用的是潢川利民科技的太阳能路灯,订货从来不签这些合同,售后没有任何问题。

  2.售后服务协议和售后服务内容怎么写

  看你这个是什么产品了,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售后服务条款,大到有以下条款:一、保修:本公司凭随货附上保修单据或直接贴于设备背面上的保修贴纸,提供一年的全免保修服务。

  1.经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初步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客户将产品返回,最后确诊为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担往返运费;2.经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初步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客户将产品返回,最后确诊为非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担将产品返回给客户的运费。3.没有经过我公司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确认而擅自寄回的产品,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维修:本公司所有产品均提供终身免费维修服务,如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元器件,则仅收取元器件的成本费。免费维修期,产品的来回运费均由客户承担。

  三、换货:对于新产品的故障公司提供三个月的免费换货服务,客户应先将故障产品以物流或快递的方式寄回,本公司收到后再将另一新品寄回给客户。我司承担产品返回给客户的运费;本公司产品出库前均经过严格的测试,因此新品故障情况相当少见,请操作时务必详阅说明书或咨询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或由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远程协助客户进行操作。

  在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确认为产品问题后。看你这个是什么产品了,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售后服务条款,大到有以下条款:一、保修:本公司凭随货附上保修单据或直接贴于设备背面上的保修贴纸,提供一年的全免保修服务。

  1.经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初步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客户将产品返回,最后确诊为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担往返运费;2.经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初步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客户将产品返回,最后确诊为非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担将产品返回给客户的运费。3.没有经过我公司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确认而擅自寄回的产品,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维修:本公司所有产品均提供终身免费维修服务,如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元器件,则仅收取元器件的成本费。免费维修期,产品的来回运费均由客户承担。

  三、换货:对于新产品的故障公司提供三个月的免费换货服务,客户应先将故障产品以物流或快递的方式寄回,本公司收到后再将另一新品寄回给客户。我司承担产品返回给客户的运费;本公司产品出库前均经过严格的测试,因此新品故障情况相当少见,请操作时务必详阅说明书或咨询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或由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远程协助客户进行操作。

  在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确认为产品问题后,再将产品寄回我公司,以避免往返上的时间与邮资耗损。换货时须注意以下几点:1.寄回时包装请务必完善,避免运送时造成损毁。

  2.产品外观损毁,所附配件或外盒等任一项不齐全者恕不受理。3.若设备寄回后经检测确认并非产品故障,而是消费者本身操作疏忽,误以为是设备故障的,则本公司不承担运费。

  (消费者本身操作疏忽包括:接错线导致设备毁损、使用不慎导致线头断掉脱落、操作错误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四、非产品故障换货:如果客户对收到的产品外观或功能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产品一周之内向公司申请换货服务。经公司核实后,再将产品返回,公司在确认已返回产品外观无损坏,包装良好,经测试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客户可更换等值的其他产品。

  对于更换的产品,若其间有差价,则差价部分由客户补上,但公司不以任何形式返还差价给客户。更换后的产品不再享受非产品故障换货服务。

  非产品故障换货服务产生的来回运费及其它费用均由客户承担;五、退货:我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提供7天退货服务,如在收到设备7日内(以快递单号日期为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请及时跟我们的业务员或技术支持人员沟通,经公司技术支持人员确认为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再将原完整商品及其内外包装、附配件及出货单以快递的方式寄回本公司。经本公司检查并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退款,来回运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1、退款方式一律采用汇款或转账的方式,请连同退货设备一并附上书面汇款银行全称及账号(必须为收件人的账号,或收件人委托人的账号),并签名以示确认,避免退货人账号书写错误造成退款错误之后续处理问题。2、产品必须是全新状态且包装完整,请以快递的方式寄回本公司。

  3、产品外观损毁,所附配件或外盒等任一项不齐全者恕不受理。备注:属于以下各项之一者,均不在免费全保,换货,退货范围内,即使设备在保修期内,本公司将收取相关维修费用。

  1、以上各项均是指正常使用、非人为损坏之情况下。摔机、设备泡水等2、用户未按设备使用说明错误操作而引起的人为故障;3、用户自行拆机,修理或改装对设备造成的损坏;4、未按设备使用说明,维护、保管不当所造成的损坏;5、设备信息不完整,如易碎纸、日期纸被除、损坏或涂改;6、其他不正常使用(主要是电源供电部分或电源品质原因)所造成之问题及故障;7、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冰雪、雷击、水灾等)引起的故障和损坏。

  3.太阳能路灯维修合同

  太阳能路灯维修合同甲方:乙方:潢川利民科技今有甲方所辖片区内路灯维修工程委托乙方施工。

  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施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维修片区内损坏路灯及长明灯。

  (二)质量标准:恢复正常照明。(三)结算方式:根据实际人工数(120元/人)及材料费结算。

  (四)付款方式:乙方按照合同如期完工后,甲方付清。

  (五)工期要求:开工、竣工时间:自20xx年7月21日至20xx年7月25日。无特殊情况逾期完工,乙方应进行相应经济赔偿。

  (六)安全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若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损失及责任(包括对行人及其它非施工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七)工程保修:所用材料质保期一年,期间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维修。(八)其他:(1)如有损坏小区设施的,乙方应及时维修解决。

  否则甲方将按照维修费、损失费的两倍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2)乙方本着‘先安全,后施工’的原则组织施工。

  对于安全防护及安全设施不到位的,乙方必须立即整改。(3)施工中甲方负责协调外部关系。

  (九)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办事处财税所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潢川利民科技负责人:负责人:XXXX年XX月XX日其实合同这东西就是一张白纸。好的厂家不用签合同,也能质保贯彻到底。

  不好的厂家,你签合同了,又能有什么用?有问题了,厂家一拖二推的,你也是没有办法。有问题的厂家和好的厂家我都遇到过,个人用的是潢川利民科技的太阳能路灯,订货从来不签这些合同,售后没有任何问题。

太阳能维保合同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综合治理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务、住建、卫生健康、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有权利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视情况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能力和条件,适时依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调整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批准、登记、未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进入保护区;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六)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六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

  (五)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

  (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七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八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四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污染地下水源的人工回灌作业。

  第二十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四)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五)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

  (六)禁止设置油库;

  (七)禁止建立墓地;

  (八)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四)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四)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建设地下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水位下降。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评估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十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对供水水质负责,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的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行为,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库和入河(库)排污口,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牵头划定并管理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禁养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等。

  第三十二条县区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建设和保护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保护市级、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依法查处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定期监测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公布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牧业生产、畜牧结构调整,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指导畜禽养殖业开展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第三十六条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农药、化肥施用和农业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十七条县区林草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建设、发展和利用规划,保护管理涵养林、植被及湿地,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植被及湿地的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或者有潜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潜在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建设和完善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设立、维护公路、铁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前的警示标志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

  (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水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19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太阳能维保合同 篇4

  售后服务协议

  甲方:天津市万通农用挖掘机厂(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为用户服务,为用户负责”的经营理念,为共同开拓市场,做好万通牌挖掘机的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在经销万通产品时,按照国家农机三包条例规定《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乙方必须承担售后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就万通产品在乙方经销区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售后维修服务工作认真执行工厂保修规定。

  2.如乙方需要,负责为乙方培训维修技术人员。

  3.向乙方及时准确地提供产品维修技术资料。

  4.甲方售后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执行协议情况进行调查。

  二: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必须设置万通产品售后服务机构,配备合格维修人员,设备及服务场地。

  2.明确维修负责人和专职维修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必须对所辖区内的甲方产品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4.不准擅自改变产品原设计,若因擅自改变以致引起产品故障、事故和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5.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每月的质量维修信息,反馈单于15日前寄回或传真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

  6.接受甲方的维修指令,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

  7.乙方维修点应积极开展用户回访活动,回访量应是当月维修量的100%

  三:保修范围:

  1.万通牌产品主要零部件保修按本厂制定的保修范围及规定执行。

  2.对保修期内的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乙方按甲方规定费用标准收取工本费。

  3.保修期外,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四:服务要求:

  1.乙方必须做到报修后24小时内修理,疑难问题不超过36小时。

  2.为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应填写准修单,准修完毕后,由用户签名。

  3.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五:维修费用的标准:

  每台500元作为维修费用,经销商直接销售的可以从货款中扣除,间接销售的于当年12月30日截止,次年元月15日前凭三包反厂卡结算。

  六:产品维修配件的铺底与发放:

  保修期内,所有配件以旧换新,无旧件返回厂的由乙方按成本价购买。

  七:甲方每年进行一次售后服务评选活动:

  优秀售后服务单位的评选条件:

  1.用户投诉率低。

  2.甲方对乙方的用户回访调查中用户满意率为98%以上。

  3.乙方的售后服务健全及时,设施和维修人员相对完备,收费合理。

  4.质量信息反馈及时、清楚。

  八:违反协议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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