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给邓锦杰一个说法?
事情发展到如今这个局面,似乎已无任何可挽留的余地,人们普遍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当再次面对同样的事情时,作为岸边的亲历者究竟是否应该去施救而不考虑后果?二是此次事件中获救的一家三口,是否应该向为救他们而牺牲的邓锦杰表示出最起码的敬意,而不是面对路人的指责,推开人群就走?
无独有偶,昨天的《华商报》也报道了一个类似的事件,说的是7月2日晚10时,在西安市自强东路东头的大明宫遗址公园的广场上,一男子为了制止性骚扰而被行凶者刺成重伤,而后被救的两个女孩便不知所踪。把这两件事情放在一起看,便不难发现其中的相同点,那便是获救者都是在获救后便不知所踪。尽管获救者有“留在原地”或“不知所踪”的权利,但不得不说,施救者同样有“救”与“不救”的权利,尤其是当见义勇为者为了救人而付出惨痛代价的情况下,获救者则更应表示出应有的敬意,而不只是留下让人寒心的举动。 至于邓锦杰,我们只有向其致以最崇高的敬意,愿他一路走好。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做到两全其美,要不就是施救者见义勇为,获救者忘恩负义的组合;要不就是目击者见死不救,遇难者怨天尤人的组合。这不由地让笔者想起了去年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事件过后,我们曾强烈声讨,要拒绝冷漠、要唤醒真爱、要坚守良知、甚至要明德尚行,这在当时看来,谁不这样,那就是“大逆不道”,那就是要遭受舆论的谴责,甚至是谩骂。可如今,当我们再次面对“邓锦杰事件”时,冷静过后,却莫名感到一种可悲,我们当然要鼓励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背后的荣与辱却只有施救者一人可“解其中味”。
不过说来说去,见义勇为不应受法律约束,更不应为利益所动,它是你我良心的一种召唤。然而如今当见义勇为变得“有代价”,当见死不救变得“有谩骂”,不免显得有些荒唐和无奈。这倒提出一个问题,见义勇为方也就是目击者或者施救者面对紧急情况时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古语有言在先,“遇见不平,拔刀相助”,这显然是一种侠义情怀,值得我们“效仿”,更值得我们借鉴。但当道德不足以约束获救者的良心,其实我们亦可通过完善法律条款的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一味地抨击获救者的忘恩负义,似乎一时半会儿也难以奏效。这是个关乎人的良心的问题,要想解决恐怕还要从长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