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等。
二、问责制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次,问责制的实行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决心。
再次,问责制的实行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决心。
三、建立问责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问责主体。实行问责制,明确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责至关重要。问责主体应该是那些被问责干部的授权组织和管理组织。
2、问责对象,是指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因为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干部,都应该受到问责。
3、问责的情形。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所负责任的情形,是制定和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内容。对此,各级各地党政机关都应针对自身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般来讲,问责情形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等。
4、问责方式。问责方式,是指对被问责干部的处理方式。只有明确问责方式,才能确保有责干部受到应有的处理。问责方式应主要包括:无责,免责,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使责任人停职检查,令责任人引咎辞职,责令责任人辞职,免职,以及其他党纪政纪处分。违纪违法要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在问责制度中,不仅要规定问责方式,还要明确什么样的情形和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理,也就是要明确规定责任情形和行为与问责方式的对应关系。
5、问责程序。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实行问责制的保障。问责制是组织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问责制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群众、舆论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只要社会有议论、群众有反映、媒体有报道,问责主体都可以据此实施问责;另一方面,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这样,问责由何人或何类何级组织根据何种情况提出,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进行问责,显得至关重要。目前实行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监督,是组织系统内部对成员的问责。而有效的、真正的问责制,必须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特别是公民、法人、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问责制不仅要规定问责主体应根据同级或上级组织的要求提出问责,还要规定问责主体须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提出问责;不仅要具体规定群众、机构、团体、人大、政协等可通过什么方式、什么程序提起质询、促动问责,而且还要规定责任干部对群众、机构等提起的质询必须有怎样的回应,由什么样的机构来监督干部必须做出回应,必须在什么场合、通过什么渠道来进行回应等。只有这样,问责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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