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订

2012-10-14 07:57:40 劳动

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小编精心推荐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小编精心推荐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分享

热门关注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简单

简单试用期合同范本

企业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

企业劳动合同通用版

个人劳动合同书电子版

个人劳动合同书

新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

员工劳动合同范本大全

有关员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简单范本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大全)

劳动合同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劳动合同模板简单

劳动合同模板

电子劳动合同范本

电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