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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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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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