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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企业年金托管人 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m.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企业年金托管人 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公司的内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的合同范本大全

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社保及企业年金管理规模排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基金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社保及企业年金管理规模排名,具体有哪些公司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截止至2015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社保及企业年金管理规模排名,具体名单如下:

基金管理公司社保及企业年金管理规模排名

排名
公司名称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的证券从业考试备考辅导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从业考试 中国证券协会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03年起,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

  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为了落实新《基金法》,2015年1月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收费项目,自此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正式从证券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

  基金业协会根据新形势下的行业发展,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历年各方反馈的意见,在 考试科目设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考试参考教材及考试成绩有效性等方面,较之前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进行了较大调整。调整后的考试作为行业 入门考试,更加侧重实际应用,主要考核基金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为切实履行新《基金法》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体系,逐步树立考试的公信力,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开、公正和效率,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起草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机构职责、资格考试、命题管理、考试实施、考试纪律和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八条,对考试主要的流程环节进行了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定四年的成绩有效期随着业务不断更新和知识结构不断变化,为确保非从业人 员再次从业时,知识结构能够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办法》明确指出考试成绩四年有效。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可在四年内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 业资格注册;超过四年未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参加由基金业协会及协会认可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关后 续教育培训。后续教育培训以面授、远程两种形式提供,培训大纲及具体的管理办法等详见协会相关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相关人员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及相关从业资格认定,详见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

  (二)对考试科目设置进行重大调整

  随着基金行业的销售方式不断变革、产品类型的丰富和复杂程度快速增加,《办法》取消只针对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和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的基金销售资格考试,一并纳入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通过研究借鉴境内外国家和地区的资格考试体系,《办法》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暂定为两科,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基础知识,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注册条件。

  (三)组建命题专家委员会、动态维护更新题库

  为确保考试题目质量,《办法》在命题方式、命题专家构成、试题评估等方面进行了革新。

  考试命题工作采用专家命题与社会征题相结合的方式,即聘任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命题,同时向全行业公开征集题目。

  协会...

人社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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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起施行,对你的工资会有哪些影响?出国留学网为大家带来人社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欢迎阅读。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财政部2017年12月18日印发《企业年金办法》。近日,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参加人社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对比2004年的《企业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办法》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变化,包括弱化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下调筹资规模上限,适当放宽待遇领取条件,扩大适用范围等。

  聂明隽介绍,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合理区分政府、单位和职工的养老责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聂明隽称,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发,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6万户,参加职工2325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额1.1亿万元,相较2007年建立企业3.2万户,参加职工929万人,积累基金1519亿元,有了一定程度发展,初步显现了补充养老的作用。同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施行10余年来,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部分条款不适合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与现行政策不平衡、不利于保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覆盖面偏窄等。

  聂明隽强调,制定出台《企业年金办法》,是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有利于促进企业长期发展,以及更好地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有利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聂明隽介绍,对比2004年的《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办法》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二是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试行办法》为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12%(《试行办法》为16.67%)。三是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四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五是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六是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七是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八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对于“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及其职工有何益处”话题,聂明隽表示,一是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企业年金所具备的延期支付功能、可以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人才倾斜的灵活的分配办法、权益归属规则所具备的约束功能,能够较好满足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需求。二是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企业共同向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缴费,通过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可以实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增值,有利于退休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块收入,提高生...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 合同管理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养老保险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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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8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企业年金办法》,社会反响热烈。近日,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接受人社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就社会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整理成文字内容,欢迎阅读。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企业年金办法》?请介绍一下出台的相关背景和意义。

  答: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合理区分政府、单位和职工的养老责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同时也是世界上多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的普遍选择。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业)年金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

  其中,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政策。

  随着企业年金政策的普及,特别是广大企业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逐步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

  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6万户,参加职工2325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额1.1亿万元,相较2007年建立企业3.2万户,参加职工929万人,积累基金1519亿元,有了一定程度发展,初步显现了补充养老的作用。

  同时,《试行办法》施行10余年来,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部分条款不适合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与现行政策不平衡、不利于保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覆盖面偏窄等。

  制定出台《企业年金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有利于促进企业长期发展,以及更好地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有利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对比2004年的《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办法》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

  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变化:

  1、 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2、 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试行办法》为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12%(《试行办法》为16.67%)。

  3、 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4、 增加了...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银行职业资格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者和其他银行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编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

  (四)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组织相关专题培训。

  第七条会员单位和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

  (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

  (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动态,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国际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

  (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

  (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周期与资格证书登记的周期相同,即——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第十条持证人员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完成的学时可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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