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侵占罪栏目,提供与侵占罪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中国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2017银行管理重点: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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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专业资格考试2017银行管理重点:职务侵占罪”,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有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三是刑法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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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侵占罪与盗窃罪

司法考试论诉题 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字面上理解像是同样一种罪责,然而在法律上来讲却是全然不同的法律属性。论诉题不仅要求考生经某事的经过结果论述出来,还需要将经过以及结果“法律化”。如果是你你将会如何论述侵占罪与盗窃罪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侵占罪与盗窃罪仍有许多不同之处。掌握这些不同之处,对于划分二者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区别在于,前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而后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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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占罪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留学咨询师接“私单” 职务侵占罪获刑六年

重庆 侵占罪 自己的
《留学咨询师接“私单” 职务侵占罪获刑六年》由08月16日报道。

和讯网讯:他勤奋好学,大学期间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他帮助许多学生实现留学(微博)梦。他开拓出北京新东方科技教育集团重庆片区的留美业务,但因公司纠纷,他一时赌气,如今让自己深陷囹圄。

过英语八级的他想证明自己

汪震,渝中区人。他的父母都是生意人,而且生意经营得不错。汪震3岁那年,父母离异,并各自组成了新家庭,汪震跟随妈妈生活。虽然丰衣足食,但他没有养成依赖的习惯。相反,勤奋好学、不怕吃苦是周围人对他的褒奖。

他什么事情都希望能在父母面前表现出最优秀的一面。他想证明自己。汪震顺利考上了重庆某大学英语专业,大学期间,他下足工夫学习英语,并顺利通过了英语专业八级的考试。

2007年大学毕业后,凭着过人的专业素质,汪震成功应聘到北京新东方科技教育集团担任英语讲师,年薪15万。

在担任英语讲师期间,新东方的高层觉得汪震是个人才,不但在教学方面有能力,在市场拓展方面也有一定的见解。考虑到他是重庆人,于是派他回重庆,负责公司美国留学部在重庆的市场开拓,并担任美国留学业务的规划咨询师。

并给他承诺,如果做得好,能够得到升职加薪的机会。这一切,让本来就亟待证明自己的汪震觉得是个好机会。

他用自己的方式“维权”

在负责开拓重庆市场业务期间,汪震遇到了政策、资金、人力等很多方面的困难,但他都一一克服,最终从一个人艰难打拼到建成拥有15个员工的团队。他所带领的团队业绩也蒸蒸日上,成功帮助许多学生进入美国TOP100的名校。

此时,汪震觉得市场已经打开,团队已经建立,该是负责人履行承诺的时候了。可就在他准备向公司提出申请的时候,公司却派了另外一位片区老总过来,只给了汪震一个副职。理由是公司发展需要一位更成熟、更有大局意识、人脉更广的负责人,而28岁的汪震还太年轻。

“空降兵”的到来,让汪震心里很不是滋味。他觉得,既然公司失信于自己,那自己又何必再为公司苦守忠诚。面对公司决定,汪震想用自己的方式为自己“维权”,他想越过公司,直接为学生提供留美服务,并私自收取服务费。

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获刑六年

从2009年9月起,汪震便开始做“私单”。他发现做“私单”即使没有升职加薪,获得的利益也比升职加薪更大。汪震事后回忆,在做“私单”的过程中,他并不快乐。每天工作的疲惫不堪与良心上的忐忑不安使他逐日憔悴,可每当学生的申请结果令人满意,而他又能劳有所得时,满足感与侥幸心让他继续铤而走险,最终被公司发现了玄机。

到东窗事发,他一共接了24个“私单”,一个“私单”收取服务费1.5万到2万元不等,到事发时共获利53.5万元。汪震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获有期徒刑六年。

入狱后惶恐不安 母亲不离不弃给他动力

入狱之初,汪震失落、郁闷、焦虑,终日惶恐不安。

永川监狱四监区监区长唐嗣川积极联系汪震的母亲,对他进行亲情关怀。现在,汪震的母亲已经专门从上海回到重庆,她希望通过这样不离不弃的方式,陪儿子一起走出阴霾。昨天我们从永川监狱了解到,汪震现在狱中准备攻读信息科技的研究生,他想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别人,做事不要激进,要用踏实、正确的方法追求进步。(文中汪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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