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在现实中 ,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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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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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定义(一)
(1)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两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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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某大型投资公司租用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土地,签订合同,支付2000余万元,建成厂房后,方知被物业公司欺骗了,费尽心机,方获部分赔偿,可叹可惜。
基本案情
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投资公司租赁物业公司土地使用权,按年支付租金;合同期10年。签订合同后,投资公司投入2500万元进行厂房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使用后不久,物业公司擅自断绝投资公司厂房的水电供应,投资公司厂房瘫痪。投资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000万元,仲裁委缺席裁决,驳回仲裁请求。投资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查明,物业公司承租北京某机床厂的厂房用地,承租期仅7年;机床厂在之前已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产公司开发,并收取了拆迁补偿费。同时,法院查明,前述仲裁庭组成人员中,仲裁员朱某系物业公司总经理的弟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物业公司赔偿投资公司2500万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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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法院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原告(上诉人、反诉被告):卢一心,男,会计,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被上诉人,反诉原告):蒋云华,女,驾驶员,住浙江省金华市。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在原、被告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被告将坐落于金华市双溪西路培源街14号的B幢4单元601室单位集资房及辅房,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于同月19日在双方所邀见证人的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于当日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将该住房和辅房的钥匙交付给原告,并代收了装修押金500元。因当时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未当即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2000年底,房产证办理完毕。但因被告所在单位将所有集资房的房产证集中统一保管,致使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管理了该房产。2001年6月起,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02年9月入住至今。2003年1月中旬,被告所在单位将统一保管的房产证发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依约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责令被告依约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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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
问:
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答:
我们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回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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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一)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违法性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使此种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
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可能再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虽然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欠缺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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