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印花税万分之零点五,各交纳万分之零点五 。
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8.税目 借款合同 范围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税率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 立合同人 说明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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