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系统总结了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历史担当,体现了全党的共同心声。《准则》和《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我党历史上留下的浓重一笔。
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基本框架:条例稿共8章、47条、6600余字,分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条例》的五大亮点:亮点之一,《条例》第三十五条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亮点之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度也应有多大。如同汽车一样,动力越大,制动功能就越要强大,否则必然出事。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列为监督的重点,既是制约和预防,更是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亮点之三,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为全面深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点。《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需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权,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改变了过去要求党员和党代表履行义务多,而保障其行使权利少的状况,结束了各级党代表一会几天就终止其使命的历史,这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大的意义。亮点之四,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10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则成为制度监督的创新和亮点。比如,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可经常使领导干部明白其权力的来源,起到警示、提醒作用。亮点之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条例》三十九条中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对于整合监督资源,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意义重大。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