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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
1.人民警察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留居、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3.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1)救助。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调解纠纷。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及时查处公民的报警案件;
(4)抢险救灾等其他社会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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