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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蒙古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单位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财务会计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合格证,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4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四)具有大学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7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公共课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继续教育专业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人须提供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出具的能够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自治区直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财会机构出具。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外,获财政部表彰的“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熟悉掌握会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或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标准及技术规范。
(三)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理论和技术技能对本职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切实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能够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制度、财务办法、相关业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