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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秋季江苏凤阳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为做好2018年秋季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凤阳县辖区内、持有有效凤阳县居住证的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其中:
户籍在凤阳县是指申请人提供凤阳县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
工作单位在凤阳县是指申请人在凤阳县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工作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所在凤阳县人事档案关系管理部门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
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代理不在凤阳县辖区内且未持有有效凤阳县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申报。
(二)认定对象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4年以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即《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签字盖章)。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相关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凤阳县的、持有有效凤阳县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等相关文件通知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页面“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