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2)
地理学科的核心素养包括人地协调观、综合思维、区域认知、地理实践力,地理学科核心素养的确定,有其坚实的地理学基础,它们体现了地理学科的特色,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跨学科性。这四个学科核心素养之间关系非常紧密:人地协调观是地理课程内容蕴含的最为核心的价值观,它包含着正确的人口观、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等。综合性和区域性是地理学的两大突出特点,由此形成的综合思维和区域认知,是学生分析和理解地理过程、地理规律、人地关系的重要思维品质和能力。地理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实践活动中运用综合思维和区域认知,是学生感悟、体验现实世界中人地关系的重要途径。
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看,高中地理课程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新的高中地理课程由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三类课程组成,其中“自然地理基础”是对“地理1”的加深,前者的内容要点在“说明现象”,后者的内容要点在“分析原理”。“区域发展”是对“地理2”的拓展,围绕人地协调继续展开。“资源、环境与国家安全”是全新的一个模块,是从地理的角度落实国家安全教育的举措。例如:“地理1”中的1。1主要学习地球的宇宙环境,而“自然地理基础”中的I—1。1主要学习在这样的宇宙环境下,地球的运动特征及其地理意义;“地理1”中的1。4主要学习如何识别一些地貌形态,而“自然地理基础”中的I—1。3主要学习如何用内力和外力作用来解释地貌的成因。选修课程有9个模块,与实验版课程标准相比,它进一步考虑扩大学生视野,关心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提高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国家安全意识,以及培养学生兴趣等方面,增加了“天文学基础”“政治地理”和“地理野外实习”3个模块。
在新的地理课程标准下,固有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