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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介绍信 篇1
证据的充分收集是原告得以胜诉的关键。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相关证据:(1)权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师取证;(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3)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查处;(4)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5)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201*年4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各种时装包、箱包、袋及相关皮革制品。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商品进出口经营及代理、投资办实业、国内商业的批发零售等。
被告董某于201*年期间在某某公司担任业务二部经理并兼任公司设计室的临时负责人。被告刘某某于12月至201*年2月一直在原告公司设计科从事箱包设计工作。201*年1月1日,原告与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和《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技术与商业机密。未经公司许可,任何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受聘于公司以外其他雇主。
201*年2月24日,刘某某向原告公司员工沈鱼容索要沈的三款设计稿的coredraw格式,沈通过QQ传输给刘某某后,发现刘某某在自己电脑上把该三款设计的牌子由“DECENT”改为“NEWEST”,原告遂对刘某某的电脑进行了监控,发现刘某某对设计稿进行修改并将商标改为“NEWEST”后存入U盘内。原告于201*年3月26日就刘某某向某某公司提供某某公司设计图稿一事向金山公安分局报案。
201*年5月13日,刘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对其向某某公司提供设计稿的前后过程、设计稿被采用的张数、获得的酬金数额、酬金支付方式等内容的陈述与201*年2月24日其书面材料的内容基本一致。
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刘某某在书面材料及讯问笔录中承认提供给某某公司的135张箱包设计稿,其中原告能够明确设计稿具体内容的共60张。原告能够明确内容的60张设计图稿中,有58张设计稿系由公安机关从董某电脑中调取、并由董某书面确认由刘某某提供。其中54张设计稿经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与原告提供的箱包设计稿属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箱包方案设计稿及同类设计风格的产品。另4张设计稿未进行鉴定,原告提供了原告公司的相关设计稿与其进行比对。经比对,该四款箱包的整体造型设计风格、结构线条比例的视觉效果、装饰配件的造型风格、商标的位置等均基本相同,其中08L-0220号设计稿上关于电绣、车线、拼缝等做工细节的手写内容也完全相同。
原告主张在上述58张设计稿中,被告某某公司已经实际使用的是31张。审理中,根据被告的申请,鉴定机构委派鉴定专家余国兴到庭接受了质询。201*年10月9日,金山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情况说明》称:经我队核查,某某公司201*春、秋季广交会的资料以及之后25页箱包图片资料,系由我队复制于从某某公司调取的电脑主机(系该公司使用)。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金山公安分局调取的广交会资料及箱包图片资料,其证据来源合法,由于董某系某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故其电脑中的相关资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