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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的定义

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重大合同的定义(一)

  问:

  什么是重大合同?

  答:

  交易金额相对来说是巨大,或义意相对重要的约定协议.如果你生产制造企业.达到你年总产值的80%或超过你年产值以上.都可算是重大合同.如果是销售公司,达到你年营业额40%的都可算是重大合同. 对于关系到你人身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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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合同 工程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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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一)

  问: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什么意思?

  答: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没有满足建设合同的要式要求,或形式无效,或内容无效,等等。但无效合同不等于“干了白干”,因为工程等于一般买卖,不可能按一般合同法的恢复原状、返还财物做法。具体可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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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的定义相关的工程合同

无效合同的定义

合同 无效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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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定义(一)

  (1)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两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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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定义

合同 合同格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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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合同的定义(一)

  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在对方签署合同时亦不允许其修改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固定性和单方决定性;适用上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和重复性、对象上的不特定性;签订的过程具有“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不完全自由性。这些特点使格式条款和普通合同条款相比较,既有其能简化缔约过程、降低缔约成本的优点,也有容易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滥用、使相对人权利受损害之弊端。各国立法对格式条款无一例外地采取既允许其存在、又严加管制的态度,但管制的力度和方式各不相同。我国格式条款系统地为法律所规定,始于。该法第39条、

  第40条、第41条共三条对格式合同条款作了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内容上也存在一些矛盾之处。

  格式条款和普通合同条款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同的:格式条款优先适用合同法第39条一第41条,由于该三条大大加重了条款提供人的责任,适用的结果往往对条款提供人不利;普通合同条款不适用第39条一第41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同等保护。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要的影响,实践中合同当事人极易为某一合同是否格式合同、某一条款是否格式条款发生争议,一般情况下是合同条款提供人认为不是格式条款,而相对人坚持是格式条款。而由于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尽管合同法第39条为格式条款规定了非常明确的定义,实践中的界定仍很困难。例如,银行的条款是否格式条款?大的公司、企业自行印制的合同文本其条款是否格式条款?一些地方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明显宽松,甚至一自然人向另一自然人出售其住宅、但强调只能由其起草合同、按其规定的条件交易,也有被认为是格式条款的。

  我们认为,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第二,目的是为了在不特定人中重复使用,并非针对特定人订立;第三,相对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两者都只突出了前两个特点,对第三点没有提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8条规定:“附合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以表格或者其他标准形式所决定,并且另一方只能对其完全附合的方式接受的合同”,则同时强调了第三个特点。实际上格式条款的三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一方提出单方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仅仅供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参考,而不是要求对方一概接受,不允许其作任何修改,这仅属示范文本,不属格式条款;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向对方提出基本条款、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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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定义

合同

  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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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定义及内容

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
(preceding stage Ofproperty management)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内容

一、通过投标来接洽物业管理业务

无论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组建的,或是独立组建的,或是房管所转换的,还是各大系统组建的,前期管理首先必须不断开拓,通过投标竞争来接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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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定义

试用期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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