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1991-9-18)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无须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