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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材料全部拆除重做的责任主体划分
沈阳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沈阳B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1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 司将其开发的X房地产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程发包给A公司进行施工,约定合同价款为1700多万元人民币。同时约定,每栋单体工程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 付相应工程款80%;工程全部竣工经给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95%;预留5%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并 将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B公司,但B公司迟迟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手续。B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将房产交付购房业主使用。后B公司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进 行结算审核,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了最终审核报告,工程结算价款最终审计为1800万元,但其中未含双方以签证确认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款,余 762075.54元工程款未予支付。
后X项目相继发生外墙保温板脱落事故。2015年5月10日,应B公司要求,沈阳市建筑设计院出具设计修改通知单,原设计外墙保温材料更改为BI级的聚苯乙烯保温材料,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取每层设置300宽防火隔离带等措施。
2015年6月15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X项目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X 项目现有外墙外保温系统各部分均存在连接失效的现象,保温板未做界面处理,内外表面均存在腐蚀粉化现象,且部分锚栓失去锚固作用,外墙外保温系统随时可能 大面积脱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现有外墙保温板材料自身强度不能满足DB21/T2171-2013《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的相应指标的要求,因此建议将外墙外保温系统全部拆除。
B公司要求外墙保温全部拆除重做,并再次更换保温材料,双方基于此事的相关费用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未予重做。2015年9月6日,B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与其他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并撤除后重新更换了另一种保温材料且施工完毕。
2015年A公司向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B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62075.54元及保修期已届满工程部分的质 量保证金并承担逾期利息;2、判令A公司对工程外墙防渗漏工程及粉饰工程不再承担质保责任。庭审中B公司反诉A公司应对外墙保温系统的鉴定、拆除和重新施 工费用承担责任;返还B公司向质量监督站交纳的保修抵押金;将全部施工档案交于B公司。
一审判决:一、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B公司维修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 395338.99元;三、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B公司已交纳的保修抵押金275873元;四、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日内,将全部施工档案移交B公司并配合B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A公司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B公司一审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
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