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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工作方案 篇1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35号 【发布日期】2005-07-14 【生效日期】2005-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哈政办综〔2005〕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坚持统一政策、公开透明、直补到户、完善机制的原则,确保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减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直至亡故为止。建立确保制度正常、稳定和可持续实施的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与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导向机制。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议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逐一核实后张榜公示,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核实,以正式文件批复,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张榜公示;
5.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