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怎么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二)投诉(举报)应提供被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全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诉人(举报)姓名及联系电话、基本诉求等要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受理。
(三)投诉(举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投诉(举报)人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解释。避免可能导致对投诉(举报)无法调查处理的问题发生。
(四)在现场投诉(举报)者请勿在投诉(举报)厅(室)内吸烟和高声喧哗。投诉(举报)完毕后应主动离开,以免影响其他投诉(举报)者反映问题。集体投诉(举报)同一用人单位的,应选派2-3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休息静候。
(五)投诉(举报)内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由工作人员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投诉(举报)者在打印件上签名确认;投诉(举报)者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工作人员注明拒签情况。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告知投诉者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监察机构依法不予受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
2、已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已受理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4、 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及其他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纠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