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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申请书 篇1
如何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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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7日]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生产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4.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5.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6.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新办生产性企业和大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除大中型商贸企业外的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不可以预)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非独立核算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该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个体经营者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取得《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以此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至少3个月以上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2.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3.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4.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5.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