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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通知 篇1
云政办发„2010‟1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2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发放:由企业向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供担保手续和有关资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并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为2年。还款方式调整为:自贷款发放后第7个月起按照3个月一期的还款周期等额还款(具体还款日为每个还款周期最后月份的20日),贷款期内还清全部贷款。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五)贷款贴息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上述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六)贷款损失的处理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