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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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Bankers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协会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并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并遵守本章程的金融机构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或准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四、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五、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
六、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或准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准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手续: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