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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天烧烤通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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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天烧烤通告【篇1】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环保、工商、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市直有关部门要联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查处。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或者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烧烤食品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食药监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对拒不接受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也要发布《通告》,依法整治规范辖区内烧烤食品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xx年5月下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市中心区露天烧烤的通告》(唐政通字〔xx〕9号)同时废止。

  xx市人民政府

  年5月22日

禁止露天烧烤通告【篇2】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规定》、《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烧烤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区域:世纪东路以西(含道路两侧)、世纪西路以东(含道路两侧)、经十东路以北(含道路两侧)、龙泉路以南区域内必须室内烧烤室内(院内)吃,严禁在大街小巷及人行道上占道经营、露天烧烤。

  二、规范区域:世纪东路以东、世纪西路以西、经十东路以南、龙泉路以北区域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明水、双山办事处负责规范经营区域。为方便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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