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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7〕61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会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进一步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机制建设,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对我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将新的《青海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9日
青海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会计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副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规定,并通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会计工作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证书者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德才兼备,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无任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或达到青海省内当年评审有效合格标准。
第七条 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其中,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为60学时)。
第九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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