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风险与保险》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5 工程风险与保险
15.1 发包人风险
15.1.1发包人风险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中属于发包人风险的情形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暴动、叛乱、恐怖主义、革命、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导致政府命令戒严或停止经营业务的混乱或者事件,或内战;
(3)承包人人员及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罢工或混乱;
(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但可能由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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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6) 除合同规定以外发包人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7)由发包人人员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15.1.2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如果因发包人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招致了费用,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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