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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摘要:深圳2017年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材料受理申报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公休日除外)。
2017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17〕68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要求,现将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申报评审的笔试条件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