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乌教发〔2014〕61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程序,提高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做好我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现将《乌鲁木齐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
乌鲁木齐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201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基办【2014】6号)的要求,努力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推动乌鲁木齐市初、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步伐,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阳光招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地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初三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即中考)。乌鲁木齐市辖区内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由乌市初中毕业生参加的包含初中学考科目的各类招生考试。
第三条 市教育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唯一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任何学校不得在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三号统一”。未经正式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录取编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
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6人。按照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提出“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的文件精神,2014年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原重点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非自治区级示范高中、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15%。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的决定》(区党字[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学的有关精神,对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在招生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初中双语班毕业生到汉语系高中学校就读,并在高中招生录取时给予政策照顾,提高民考汉毕业生就读普通高中的录取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