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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位继承和转继承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题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位继承和转继承,祝大家考试顺利!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即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产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4)被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转继承人则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包括一切合法继承人。

  (5)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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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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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总结:有限合伙就是两合公司,其两合性质体现为:

  1(普人)和(有人)的两合;2(人合)和(资合)的两合;3(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合;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总结:因此,有限合伙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总结:1第三人有(举证)义务。2理由:有限合伙人身份(没公示)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然后,普人和该有人连带。

  (四)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普人连带——企业和普人向该有人追偿。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相对自由)

  (一)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竞业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质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总结:1,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2不需要保障优先购买权;3原因在于,有人是(资合)性。

  (五)当然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四、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

与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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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私募)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募)

  总结:

  发起:股票发行不核准、不承销、不披露信息,有封闭性、人合性;

  募集:股票发行要核准、要承销、要披露信息,有开放性、资合性

  ⑴。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总结:1发起人如果是自然人得是(完人)人,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对(发起人)的要求,是便于对发起人的控制,防止非法集资。

  ⑵。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总结:此处指设立之后的增资可以转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封闭性因此只是发起设立阶段的特点;

  ⑶。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总结:

  1需要实缴出资,就是一次性出资的公司有:(一人公司,三万的公司,募集的股份公司,金融类公司)

  2募集设立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35%↓制作招股说明书广告↓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集↓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工商设立登记口诀;发招捎带屁股创伤⑷。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⑸。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

  1公开发行比例(即流通盘)最大是(65)%;

  2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比例为(100%)。

  2.创立大会:

  总结,只有(募集)设立才有。

  ⑴。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总结:1发起人和认股人是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的区分,都是平等的出资人。

  2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认股人不要求。

  三种情形可撤资(均为公司设立...

与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公司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公司概述,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而是公开发行.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性。

  4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注;普通合伙纯人合,分红约定;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股份公司资合为主人合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总结:告法人名义(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程定;对内担保,法律定.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净资产=总资产-负债(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为股份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

与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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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与物权,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主物与从物

  (1)概念。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特征有四: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原物与孳息

  (1)概念。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须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和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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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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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1. 单方责任。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 单独责任。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2.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按份责任

  【例一】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则:①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赔偿20万元。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④按份责任人无内部关系。

  (五)连带责任

  【例二】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则: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赔偿100万元。②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丙40万元)。③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消灭。④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例三】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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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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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1、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这5个之外的都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

  3、这5个中只有2个是公司。

  二、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善意也不保护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

  1上述事项如果没有经过一致同意,是否有效呢?

  有效,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改变表决方式,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做出判断,因此,都应当推定对外有效,企业都要负责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另外,也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还有:

  对外(出质)、入伙退伙、对外(转让份额)。

  名范外不知增减担,质伙额。

  (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总结:在公司中都是相对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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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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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权变动,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登记﹦物权变动。②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③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

  2.例外: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物权变动规则

  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②其适用范围包括: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上的物权变动没有登记的,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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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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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①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应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②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符合前述表述,虽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例二】甲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固定由乙医生检查、保健。乙每次检查均很认真、仔细,确定甲怀的是单胞胎。生产时,才发现甲怀的是三胞胎,由于事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三胞胎成为死胎。①如果乙的行为没有达到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医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其认真、仔细就是无价值,认真并不能掩盖过失,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②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从事医生、建筑设计师职业的,对于损害的发生即为有过失。

  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⑤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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