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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对比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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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内容摘要: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我国民法总则第3~10条的规定中,有的条文直接用原则命名,如第5条规定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6条规定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7条规定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第8条规定的“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另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1、平等原则(略)

  2、自愿原则(略)

  3、公平原则(略)

  4、诚信原则(略)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民事活动虽然是私法关系,得意思自治,但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这是与家规、校风相对应的;善良风俗,指符合伦理道德的习惯和风俗。

  民法总则将公序良俗与法律并列,可见公序良俗的原则地位;在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律可遵循时,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这里是给习惯画出的红线,即适用习惯处理民事关系,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

  一是限制私权的行使,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二是在民法规范、公共政策不能周全的私生活领域,可依习惯处置;三是体现民法规范与传统伦理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的法以德为本。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简称绿色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体现这一精神,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个宣示性原则,这个原则应该包含这样几方面的含义。

  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应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而非局部领域。

  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或在履行义务时,要有节约资源、有利生态环境的自律,不应作出与此原则相悖的行为。

  这个原则也是一个限制性原则,对不符合甚至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应该有所约束。由于这是个全新的民法原则,还有待于通过审判实践的案例积累及学术探索,来确定其内涵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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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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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迫在眉睫,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强制猥亵、侮辱罪”。

  (2)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个考点。

  7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3)删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个考点。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删除考点“嫖宿幼女罪”。

  11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2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3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删除第二节“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个考点。

  大纲附录删除法律法规1件,新增法律法规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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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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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深度解读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大纲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深度解读,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内容不断完善,总计考点新增15个(含新增子考点),删除14个;法律法规新增18件,修订11件,删除5件。新增考点与修订内容往往与新法以及法学理论发展密切相关,例如经济法部分调整的考点针对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刑法部分新增的考点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等等。

  2016年大纲所涉及的15个科目变化,可以解读为“4、5、6”,即4个科目变动较大,既新增考点又新增/修订法律法规;5个科目变动较小,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6个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是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一、4个科目大纲新增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并未新增考点,只是作了调整和完善,教材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一)经济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较大修改:

  1 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据新法作了全面修订,大纲考点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增删。

  2 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刑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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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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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2016国家司法考试据今只有两个月不到的时间了,在考试临近之际,对于考生可能会有一个手足无措的阶段,各种信息,各种资料铺天盖地这个阶段,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温馨提示考生要以考纲为主,为考生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借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总体变化不大,主要变化的科目有经济法、刑法、民法,其他科目考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规或者修订法律法规。

  经济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商业银行法》调整了考点。

  刑法根据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删减部分考点,修改了对应的罪名。

  民法侵权责任法部分教材重新编写,主要是表述的不同,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两个子考点,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宪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新增或者修订了法律法规。

  具体如下:

科目   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位 置   内 容   位 置   内 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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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权威解读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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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权威解读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在2016司法考试大纲出来后,整理法大司法考试权威对于考试大纲的深度解析,附备考建议,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公布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本栏目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简称“法大司考”)名师团队,深入解读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提取有效考点信息,帮助考生复习备考。

  司考历来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由于司法考试深受“新增必考”规律的支配,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年考试大纲的变动情况。市场上一些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也都纷纷抢先 发布了相关的解读信息,但在此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大纲的解读并不应只停留在罗列“知识点变动”的层次,更重要的是要从大纲变动中获取有效的考点信息,以帮 助大家更有针对性的展开司法考试的复习。

  换句话说,了解大纲的变动情况只是充分发挥大纲作用的基本前提,更重要的是要从变动的知识点 中抽取出今年考察可能性比较高的相关考点,毕竟,不是所有大纲变动的知识点都是考点,也不是所有的考点都一定会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进行考察(由此来说, “新增必考”改为“新增常考”或许更为恰当)。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更希望这篇与其他机构相比显得有点“姗姗来迟”的大纲解读能够帮助大家有效的梳理大纲 变动透露出来的有效考点信息,给大家本年度的司考复习以实实在在的帮助,要知道,“好饭,从来都是不怕晚的”!

  从总体上来看,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动规模较往年相对较小,几大部门法中,除了刑法部分的《刑法修正案九》、民法部分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行政法部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外,其他的部门法没有“重量级”的新法规出台,更多只是一些内容上的小 修小补。但大纲变化小,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重视今年的大纲修改,恰恰相反,由于“新增必考”的影响,今年大纲变动的部分可能较往年会更加密集的考查,这其 实也变相的给大家缩小了考试的重点范围。

  以去年为例,常年稳定的理论法部分中新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立法法》修改”。当年新增, 当年就大考特考,其中法治理论考查了55分左右,《立法法》考查了6分左右(接近宪法分值的四分之一)。因此在大纲变动规模较小的今年,大家更要珍惜这些 考点变化,提升对新考点的利用效率。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老师建议,结合去年年底的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今年的新大纲,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关于司法考试改革。今年的新大纲在大家非常关心的司考报名条件方面并未作出调整,继续参照去年的规定执行。但2015年12月国务院下达的《关于完善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却要求司法考试的改革措施要在2017年底全面落实到位,这就意味着2016年的司考将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预计从 2017年开始将全面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否则就无法实现“2017年全面落实”的要求)。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条件上会更加严格 (排除在校生及非法本考生),通过条件也很有可能突破360的惯例(“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来确定合格比例”),因此在此需中国 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老师强烈的建议大家认真对待2016年的司法考试,努力搭上司考的“末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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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相关的司法考试大纲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新增87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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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较多,几乎每一年司考的考试大纲都会有些许的变化,你知道2016年司法考试的各个科目中,哪些知识点知识点会删减,而哪些会新增了?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暂未公布,您刻意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考点的复习不要只注重法条的记忆,更要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性的记忆。详情请看下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大纲整体增加87个考点,法律文件增加31个

  2015年增加87个考点,删除14个考点,与去年相比增加73个考点;法律文件增加了31个,删除6个,修改8个。整体变化较大的为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理论法学。理论法学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法法发生变化。

  2.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今年不列入考试范围

  2015年考新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和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今年着重讲新旧法律共通的内容。

  3.商经继续伤神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成亮点

  商经变化比较大,经济法整体新增不动产登记程序5个考点;其次考新《环境保护法》内容,删除一个考点,新增六个考点。新《食品安全法》、《城乡规划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列入今年大纲。

  商法部分《证券法》和《保险法》有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列入新大纲!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变化大,与以往无一处重合

  理论法学有两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立法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六章变为三章,考点由27个增加为45个,内容博大精深,从细节入手。基本思想是立足于中国实际,建设中国特色!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今年要重点复习。

  立法法修改,提出加强立法规划,立法公开、立法民主性!这些内容以往都不会考,今年将成为考点。

  5.行政法新法与老法冲突,考试回避冲突内容

  15年教学中遇到类似问题,新法已生效,但大纲考老法。根据真题和命题规律来看一般考试会考老法和新法相重合的部分,老师讲课主要讲新法和老法都有效的部分。法律出版社三大本的观点是考试的观点,老师备课以三大本为蓝本!

  行政诉讼法有一半的法条修改了,解决民告官三难,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立案难的解决办法是采用立案登记制度;审判给予法官更大的审判的权力,给老百姓救济的权利;民告官要见官,政府的负责人要出庭。执行难的解决要给法官更大的执行权力。比如说法院可以在媒体上公告,公告政府不执行的情况。法官有司法居留权,政府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官可以做出决定拘留政府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法治理论也提出跨行政区域法院、检察院系统,摆脱法院地方化问题,实现去行政化!

  学生以大纲为准,新的司法解释暂时不用学习,司法考试通过以后再学新法,就如同正餐和甜点的关心,先吃正餐再考虑甜点!

  6.《环境保护法》考点密集增加,《食品安全法》意外落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列入大纲中经济法的部分,有5个考点,分别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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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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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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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变化,法制史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占10分,你对法制史学的怎么样了,你对法制史大纲是否了解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详情请看下文。

  司法备考提示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法制史的内容繁杂,但是法制史中西周的法律思想、婚姻制度与契约制度,明律、唐律、清末主要修律、清末司法体制的、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等重要知识是命题的高频率,因此考生一定要掌握。

  【经典试题】

  1.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答案:B

  解析:“八议”在《曹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的“八辟”,故A说法正确。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亦溯源于此。故B项“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说法错误。

  《明大诰》是朱元璋创立的刑事特别法,来源于《尚书》,故C说法正确。

  “明刑弼教”目的是提升刑的地位,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提供理论基础,故D项说法正确。

  2.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答案:A

  解析:唐代典当业已达到了普遍的程度,它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从杜甫“朝回日日典春衣”、“ 酒债寻常行处有”的诗句中的“朝回日日典”、“寻常行处有”等字中也可以看出在唐代典当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A正确。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故B错误。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在宋代的时候典当才称为“活卖”。故C错误。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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