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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省社保政策

2017云南省社保政策 云南省社保政策 云南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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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南省社保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维持原有的县(市)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地、州、市级统筹。

  第六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业务。

  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财政给予支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费率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前款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筹费率未达到13%的,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办法实施后满2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二)统筹费率超过13%的,按实际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2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三)统筹费率超过21%,采取个人缴费增...

与2017云南省社保政策相关的政策

云南省医疗保险政策2017

云南医疗保险政策 医疗保险政策

  云南省医疗保险政策2017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新农合整合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启动试点至今已实施14年。14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齐心协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支持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0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正式启动新农合试点,2008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3-2016年,中央补助我省新农合资金共计474.6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10.18亿元,有效缓解了广大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病的情况得到有效缓解,实现了党委政府得形象、医疗机构得发展、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的。

  二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从2003年的每人每年30元(中央补助1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0元,个人缴费10元),提高到2016年的每人每年540元(中央补助30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20元),增长18倍,群众参合意愿实现了从前期的个人观望、地方政府催缴到后期个人主动缴费的转变,参合人数从2003年的648.58万人提高到2016年的3265.55万人,2016年的参合率达到98.47%。

  三是着力强化资金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先后研究出台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健全完善了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同时,会同财政部专员办、卫生、审计和公安经侦等部门加大对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个人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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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7云南省社保政策相关的政策

云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云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

  云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精神,加快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如下报销政策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指导思想

  完善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四、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待遇享受

  云南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云南省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云南省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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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政策解读

云南公务员考试政策 云南公务员报考指南

  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政策解读”,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关于身份证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的人员,请尽快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不能代替使用。使用时,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如果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报考,应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如果定向或委培单位为机关单位,则不能报考。政法体制改革定向招录的学员(含拟录取人员)不能报考。

  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如何报考?

  技工院校毕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其学历比照中专(高中)毕业生执行;技工院校毕业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报名时其学历比照大专、本科。

  若岗位设置了专业需求,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的相近程度,在“所学专业”栏选择“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的专业或具备与岗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后续栏目填写相应信息后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

  能否报考招录单位公务员中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岗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类似地有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即使未在公告中列举,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毕业时间如何判定?

  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何谓“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批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报考人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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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省社保政策

2017河北省社保政策 河北省社保政策 河北的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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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河北省社保政策

  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2017年,河北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将在今年内全面完成。

  医保将实现城乡一体化,新农合将消失

  记者昨天从河北保监局获悉,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将在六个方面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

  “以药品目录为例,目前农村居民的医保用药范围广度不如城镇居民,而且即便是同一类药品,也会有品牌、价格等方面的差异,统一医保目录后,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河北保监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悉,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都将合并,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此外,各地将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比如,以前在县级及以下乡镇卫生院就医,制度整合以后还可以在地市级医院就医享受本地而非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现在我省的农村居民参保的是新农合,整合后,新农合这个概念就消失了。”河北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说。据悉,对广大农村居民更为有利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要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可能要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扩大的情况下,保持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下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这在筹资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已实属不易。”河北石家庄一位三级甲等医院负责人如是表示。

  整合后的医保新政策、新变化:

  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liuxue86.com

  实行年缴费制度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筹资政策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统一缴费标准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各统筹地区个人(含学生)执行统一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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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省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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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福建省社保政策

  【对象】

  两类人员纳入范畴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发出关于在福建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相关事项。

  根据通知,持有《居住证》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可以城镇个体经营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城镇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尚未取得《居住证》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可先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取得《居住证》或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时,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缴费基数】

  每人每月缴纳320元

  根据通知中明确的缴费办法,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将按福建省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并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福建省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600元,缴费比例为20%,即每月缴纳320元。liuxue86.com

  【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从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程序】

  向城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想要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向城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其中,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从事个人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城镇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向城镇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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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省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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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江省社保政策

  参保人员和疾病全覆盖

  目前,我省大病保险已经覆盖2634万人,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后,预计全省5069万名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都能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大病保险政策中‘大病’的概念是按医疗费用界定的。”该负责人说,这不仅涵盖了原来新农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所规定的22种重特大疾病,也涵盖了前期各方比较关注的部分罕见病,将覆盖范围拓展到了所有疾病,避免出现病种歧视,较好维护大病保险政策公平性。

  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至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2017浙江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首批纳入15种急需药

  目前大病治疗往往涉及高值药品,而很多高值药品和治疗手段并没有纳入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由于医保基金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在起步之初,不可能将所有高值药品同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逐步纳入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医保财政补助又提高了

  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5元、231元、204元、154元、103元和54元。

  解读:在很多人印象里,医保是分“级别”的,比如城市户口的人,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户口的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的简称是“新农合”。两者不仅名字不同,而且保障的范围、金额也有差别。

  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的工作,这些年一直在进行,这项政策受惠最大的,当然是全省近3000万农民了,实施新农合的目的,就是提高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农民能享受到哪些好处

  数字:新农合的参加人数,从2003年的831万人,到去年有2586万人,参合率达到了97.7%,而那些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继续落实其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解读:浙江从2003年开始新农合试点之后,这12年时间里,有八次列入每年的“十大民生实事”,共有5.7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为农民报销医药费用685亿元。liuxue86.com

  在住院报销方面,2014年全省每100个农民中有9个住过院,享受了住院报销。而2003年这一比例仅为2.5%。在农村,“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很普遍,不过省卫生计生委在2008年和2013年分别做了两次家庭卫生服务调查,对比的数字很能说明问题,农村地区因经济困难应住院而未住院的...

2017安徽省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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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安徽省社保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

  单位缴费率在全省未统一前暂按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缴费费率执行。

  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5%;以后逐步调整,最终达到8%。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缴费率暂定为本人月收入的16%。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

  单位缴费率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超过单位工资总额6.5%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三)失业保险费费率

  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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