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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其他金融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对象与方式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重庆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初级两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高级会计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