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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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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

  【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3.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仲裁

  【高频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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