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中山大学
第二条 校 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和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报考考生占全国报考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201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录取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时,以考试分数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政策性加分:认可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各类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条 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医学类、联合培养类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类志愿的考生,其中,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在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生源仍不足时,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原则上不接收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广东省考生:3C及其以上。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2A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2B及其以上。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