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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工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湖南工业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1535。主管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英语译名: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条学校座落在新兴工业名城和江南交通重镇——湖南省株洲市,具有50多年办学历史,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株洲工学院升格为湖南工业大学,2008年被教育部评定为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2009年获得外国留学生招收资格,2013年获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招生资格。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留学生;学校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其他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招生处合署办公,由招生处行使其职能,以下统称招生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社会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色、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导,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人才需求等拟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招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依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招生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