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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季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8年春季申请流程
为做好2018年春季本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工作单位在本市且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持有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参加考试);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注1:毕业后户籍仍在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内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仅限毕业当年在本市申请认定,第二年起必须回原籍申请认定。
注2: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
注3: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4: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