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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著作权内容及其保护期
第三节、著作权内容及其保护期
“著作权”是一种仅着眼于其整体、比较笼统的说法。它通常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而这两大部分都包含多项具体的权利。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保护时间长短,按作品性质、
权利种类、著作权人属性等各有不同。
一、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是著作权法中最为核心的部分,表明权利人可以控制行为的范围。
(一)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里主要介绍发表权和署名权。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说的“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因为任何作品只要“公之于众”一次,
就不可能再“秘而不宣”,所以,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点。这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不同。
作品创作完成以后,作者有权决定该作品是否发表、什么时候发表、在何地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等,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在作者死亡后由相应的继受著作权主体根据作者生前的意思表示来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体现了作者同作品的必然联系。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署假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对此,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署名权还体现为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在其上署名,禁止他人故意冒用自己的姓名去发表、制作或出售假冒作品。
(二)财产权
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是指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通俗地说,这是作者因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能够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除了一项比较笼统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之外,《著作权法》第十条具体列举了属于财产权的12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下面介绍的是与出版活动关系相对比较紧密的几项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复制的方式与数量的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复制行为本身是否发生。复制权就是为控制复制行为而享有的权利。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者应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品的发行范围。这对于出版者来说更显重要,因为发行权可按区域划分。如作者只同意把在中国的发行权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