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加强中小学校体育督导检查,完善中小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和建立问责机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建立中小学校体育评价机制,提升中小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督导抽查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域内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严格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和标准。各地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在开展地方督导评估中严格落实。
(二)客观公正。以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定期督导与随机性抽查相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不断提升中小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督导评估主要围绕统筹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评价考试、体质健康等方面内容展开。
(一)统筹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发展规划、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绩效考核,形成强化学校体育的工作合力。
(二)教育教学。按国家要求,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大课间体育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学生课外锻炼,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开展课余训练和组织丰富多彩的竞赛活动,定期召开运动会等。
(三)条件保障。配齐配强体育师资,加强师资队伍培训,落实体育教师待遇,推动体育场地设施达标,实施学校体育安全风险防控,加大体育经费投入等。
(四)评价考试。完善学校体育考试制度,规范考试考核过程,发挥体育考试的导向作用。按照规定办法建立学校体育评估制度,实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
(五)体质健康。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第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区域内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开展全面的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各中小学校做好自查工作,形成县级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