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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1)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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