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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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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2)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4)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

  (1)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律规定。

  (2)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3)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批准、登记、公告

  (4)特殊优于书面,书面优于口头。

  (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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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人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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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人入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 院强制执行。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考点练习:单选题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C、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D、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选项A错误。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B错误。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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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市场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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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市场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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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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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为付款提示:

  (1)付款人拒绝承兑;

  (2)票据丧失;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

  4.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5.形式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6.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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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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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选:第三人

  第三人

  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案例】甲、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10年4月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甲公司和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丙负责运输。丙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慎造成货物毁损。从“买卖合同”的角度,不管是甲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丙的原因,都应当由债务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甲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要求丙赔偿损失。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乙公司因其委托的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对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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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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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未尽出资义务”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1.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

  (1)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如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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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选:国家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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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选: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

  1、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解释3】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1·判断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答案】×

  【解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2·判断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答案】×

  【解析】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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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价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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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主要内容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格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调控制度

  (一)价格调控宗旨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价格调控的宗旨。

  (二)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三、价格规制制度

  (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2.政府定价的范围

  3.政府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4.政府定价权限

  5.政府定价程序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

  1.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2.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3.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4.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四、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价格的政府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的主体。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的职权。

  (三)价格的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五、价格违法责任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责任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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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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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

  【解释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有限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

  【解释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释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答案】ABCD

  (2)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3)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相关连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相关连接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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