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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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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注意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处理。这就是说,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取得股权。当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实际投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4.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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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流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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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流押条款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比如,某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把自己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如果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该办公楼直接归银行所有。假设,在债务到期时,该办公楼价值是150万元,那么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该办公楼价值是50万元,那么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这样的条款就是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价来偿还债务,对大家都是公平的。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款和流押条款,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押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押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第三、流押条款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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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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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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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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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确定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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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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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解释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4】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释5】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的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案例】2017年4月,境外公司为我国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含税价款2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已知技术咨询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本案中:(1)A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2)A企业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32万元),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解释1】农产品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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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精选: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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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精选: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解释】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通过。

  一、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1、经常项目(P429)

  【解释】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解释】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资本项目(P429)

  【解释】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P430)

  二、法律责任(★★★)(P432)

  1、逃汇、套汇

  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1】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属于“逃汇”行为。

  【解释2】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属于“套汇”行为。

  2、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4、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而非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王某非法倒买倒卖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的等值外汇,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除可以给予王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还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幅度为( )。

  A、40万元以下

  B、60万元以下

  C、60万元至200万元

  D、60万元至600万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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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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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

  【解释1】《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通过。

  【解释2】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P439)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P435)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解释1】第1条的关键词为“不公平”,第2-6条的关键词为“没有正当理由”。

  【解释2】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经营者从事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无需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是(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搭售商品

  【答案】A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P440)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答案】C

  (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P435-436)

  (1)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

  (2)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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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贷款利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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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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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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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例】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准备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当甲公司股东会审议此请求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B.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C.除乙公司外,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D.除乙公司外,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判断题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议。(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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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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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险单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依据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已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投保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部分投保。这意味着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超额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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