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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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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预算法律制度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四)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五)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六)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方式

  (七)熟悉国家出资企业

  (八)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九)熟悉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十)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贡任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和《预算法》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顶先布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预算法》的纂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体系

  (一)预算休系的层级

  我国的预算共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民族乡、镇顶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各级预算简称为地方预算。

  (二)各级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以及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部门,下同)的预算组成·地力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人总额,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三)政府预算体系

  1.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休的财政收人,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

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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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所得说的税率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节 企业所得枕概念及特征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第二节 企业所得枕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米源十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法中法人人伙投资的情况,国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具他所得应实行“先分后税”办法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二

  9.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计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裸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法定税率

  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十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末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

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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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熟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三)了解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类型和计税方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税的类型

  (一)生产型增{税

  (二)收人型增值税

  (三)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各国最常见的计税方法为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义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f}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x税率

  =(产出—投入)x税率

  =销售额x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日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具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提供应税劳务

  (三)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日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由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我国增位税的低税率为13%,适用于法律规定货物的...

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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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仃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杭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证、抵抑、质抑、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仃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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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六)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秋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成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背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计。

  (四)合伙...

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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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五)掌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时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会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三)熟悉股东诉讼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日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移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井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子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

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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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第一节 经济法体系和渊源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

  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

  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

  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

  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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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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