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主体,欢迎参考。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考点3: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种类 ★ ★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叫做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4: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