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栏目,提供与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考点 2017中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主体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主体,欢迎参考。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考点3: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种类 ★ ★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叫做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4: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

与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更多资讯敬请关注出国留学网栏目!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

与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2017考点:贷款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2017考点:贷款”一文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2017考点:贷款

  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贷款期限

答复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外)

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短期

≤1年

≤1个月

贷...

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点梳理

中级经济师建筑考点 经济师建筑考点 经济师考试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点梳理”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点梳理

1、全寿命周期是指产品或服务从用户提出需求开始,至满足用户需求为止的时期,即经济寿命周期。而全寿命周期费用就是生产费用和使用费用之和。

  2、盈亏平衡点值与预测值的偏差率,该值越大,则说明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对经济评价指标值的影响越小,抗风险的能力越强;该值越小,说明该不确定性因素越敏感,方案对该因素变化的抗风险能力越差。

  3、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包括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资产负债率。

  4、按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属性划分,建设项目分为公共项目和非公共项目。

  5、在危害自然环境的主要因素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废水、废气和废渣,简称“三废”。

  6、费用效果分析的基本方法:①最小费用法;②最大效果法;③增量分析法。

  7、招投标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8、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予以密封的。

  9、如果招标人认为联合体的任何变化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变化将不能被允许:(1)严重影响联合体的整体竞争实力的;(2)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3)联合体认定的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预审的合格标准的;(4)招标人认为将影响招标工程项目利益的其他情况。

  10、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需要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议书;第二部分是通用条款;第三部分是专用条款。其中,通用条款包括的内容有: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和检查;安全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其他。

  1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4、台班大修费=一次大修费×(大修周期数-1)/耐用总台班数。

...

2017中级经济师《建筑经济》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师建筑经济考点 中级经济师建筑经济要点笔记

中级经济师2017《建筑经济》考点:建设工程监理

中级经济师建筑经济考点 中级经济师建筑经济复习讲义

  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中级经济师2017《建筑经济》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如果想要报考中级经济师,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发布的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及特点

  (一)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没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工程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没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

  (二)建设工程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例1·单选题】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  )。

  A.工程监理单位

  B.政府部门

  C.施工单位

  D.承包商

  【答案】A

  【解析】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主要依据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建设工程勘察没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2)

  【例3·单选题】下列属于建设工程监理部门规章依据的是(  )。

  A.《建筑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D.《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答案】C

  【解析】A属于法律,B属于行政规章.D属于标准、规范。

  4.建设_丁程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闱。

  (1)工程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没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十项目。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

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法基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经济师基础知识 初级经济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2020经济师基础知识

  很多小伙伴们对于基础知识可能掌握的不是很牢固,有些知识点掌握的还很模糊,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法基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法基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考试内容:熟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和联系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一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二者的区别是: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方式,商品经济是相对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而言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或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市场经济是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的。

  二者的联系是: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必然过渡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一定是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不一定是市场经济。

  推荐阅读:

  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2020初级经济师《旅游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大纲

  2020初级经济师《运输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大纲

...

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0.27)

高级经济师模拟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每日一练

  本文:“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0.27)”,由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经济师考试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物权法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2007年11月12日时设立。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

推荐更多